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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的坚守与纷争:张伟国律师风采及买卖合同纠纷裁定解析

2025.09.29 刑事辩护 70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法律的广袤天地中,既有像张伟国律师这样坚守多年、铸就卓越法律之路的专业人士,也存在着各类复杂的法律纠纷案件。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张伟国律师:十五年法律坚守铸就卓越
张伟国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律所: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他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在长达15年的执业生涯中,代理了1876件案件,案件领域广泛,涵盖离婚劳动法等多个方面,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他领衔劳动法律团队,为近30家企业提供专项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张伟国律师一直秉持着“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一理念,用心为每一位当事人和合作企业服务。在法律道路上,他始终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不断前行,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专业人士。他的坚守和付出,不仅为客户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余X与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件详情
案件主体及再审缘由
再审申请人余XX,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为江苏XX律师。被申请人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东环南XX,实际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邱舍开XX,法定代表人吴XX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为北京市XX律师。再审申请人余XX因与被申请人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5232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双方主张
- 余XX申请再审主张:余XX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一,2015年2月12日,吴XX向其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水泥款60444.50元,虽收据有破损但不影响真实性。XX公司收到款项后未交付水泥,而XX公司称苏州市XX公司已于2013年11月至12月代其发货,但其提供的供货单余XX仅在司机一栏签名,并非收货人处签字,不能证明已代为发货,且提货单有多处涂改,有变造嫌疑,该提货单对应的货物是余XX为案外人陈XX运输的。其二,余XX之前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现有证人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他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 XX公司提交意见:XX公司称余XX提交的收据是其2013年11月至12月购买水泥款,余XX故意撕掉相关字样致收据不完整。原审中,XX公司提供提货单等证据证明该60444.5元是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余XX购买水泥款。此外,余XX提交的收据存在部分缺失和内容涂改等,无法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余XX对XX公司恶意进行诉讼,给公司经营造成恶劣影响,他曾以案涉收据两次起诉XX公司后又撤诉,又提起本案诉讼,之后还让其妻子李XX起诉XX公司要求支付运输款,均被法院驳回。所以,XX公司请求驳回余XX的再审申请。
法院审查及裁定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余XX以案涉欠条向XX公司主张返还60444.5元水泥款不能成立。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余XX提交的2015年2月12日收据存在纸张断裂、内容缺失、涂改情况,导致其证明力不足,且收据由余XX持有,他应承担该收据证明力不足的后果。
其次,余XX称2015年2月10日未收到XX公司支付的107640元运费,案涉欠条载明的60444.50元系XX公司欠付的运费,但XX公司提交了余XX于当日出具的收到107640元运费的收据,证明已付清运费,所以余XX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再次,XX公司称收据是余XX支付的2013年11月至12月结欠的水泥款,并提交XX公司出具的证明及15份提货单,证明已代发水泥,货款合计6044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余XX仅凭残缺涂改的收据要求XX公司返还水泥款,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驳回余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余XX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对证据完整性和证明力的严格要求,以及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明确界定。同时,张伟国律师的法律事迹也激励着更多法律人在专业道路上不断前行,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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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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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国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张伟国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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