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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庞石磊律师:多领域专长,多类型案件展卓越实力

2025.09.08 合同纠纷 56人浏览举报
解析
成都法律界,庞石磊律师犹如一颗璀璨的明星。他身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同时负责律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以及大案、要案部。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他,拥有多年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等多领域法律事务处理经验。庞石磊律师团队秉持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凭借丰富实战经验、缜密思维和独特办案风格,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从庞律师众多成功案例中,我们能深刻感受到他的专业与担当。在代理芦山西xx种合金有限公司案件时,为委托人挽回110余万元经济损失;处理简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参与负某集团与某市交通局逾3亿元的BOT建设工程纠纷,帮委托人争取权益近亿元。在婚姻家庭纠纷方面,他同样表现卓越,为全职太太争取到数千万夫妻共同财产,为离婚后怀疑对方隐匿财产的委托人挽回数百万元。此外,庞律师团队还擅长处理群体性案件,在疫情期间也能高效处理涉外离婚诉讼,在非诉讼大案策划中全程参与,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庞律师提示,遇到疑难问题委托律师解决是明智之选,选择他的团队就是选择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除了在各类案件中展现实力,庞律师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主体资格和责任认定方面也有深入研究:
1. 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包括因事故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范围不同,应把所有相关人员都列为原告,对全案权利人的权利做出处理。
2. 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顺序中,直接责任人是造成事故的驾驶者。单位或车主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仅限于驾驶者执行职务致害之时,其余情形下仅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承担垫付责任。
3. 动车损害赔偿特殊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 租(借)用关系:一般由租用人或借用人承担责任,无力赔偿时车主垫付;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资格技能,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转借或转租他人且借用人或租用人有责任时,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受雇关系:执行职务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非执行职务时受雇驾驶员承担,无力赔偿时雇主垫付。
    - 盗用他人机动车:责任主体为盗用者,再转借、租给他人时,根据租借人是否知情分情况处理。
    - 车辆买卖未过户: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4. 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我国道路交通侵权赔偿责任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受害人应先要求有过失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欠缺赔偿能力时,机动车一方先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5. 好意同乘者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有偿搭乘的同乘者可根据侵权和合同违约竞合情况选择赔偿制度。对于好意同乘者,目前我国虽无规定,但一般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不过不排除例外情况。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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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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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石磊

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

庞石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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