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 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一)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医疗机构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包括:(一)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三)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期限是1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的申请书,并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法律、法规等设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力。执法不仅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卫生行政部门不但要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还要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进行行政管理。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二)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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