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租人租赁房屋的,可以签订租赁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有可能转让出租的房屋,而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民法典中物权转让租赁合同怎样进行处理?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屋租赁权不是物权,物权含所有权等,房屋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合同的债权。其权利有相对性,效力针对合同双方,与物权的绝对性等特征不同,不具对世性、排他性、永久性,所以房屋租赁权属于债权非物权。

租赁合同为债权合同不产生物权。承租人基于合同获得租赁物使用、收益权是债权。不过租赁期间会涉及物权内容,像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表明租赁合同虽无物权但与物权有联系并受其影响。

租赁合同不是物权合同而是债权合同。物权合同以物权相关变动为目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承租人的权利是债权性权利,与物权有本质区别。

债权转让担保物权转让吗?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不一定随之转让。若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同时转让且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担保物权通常会转让;若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不转让,则不会转让。总之,取决于约定与法律规定,无约定时按常规但需办手续。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