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具体如下: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2、相对人在表面上、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人。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进行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比如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无权代理的特点有: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被催告的一个月之内不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被代理人追认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自始有效的合同。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特点有: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点。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点。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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