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须视情况而定:
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报告编号:NO.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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