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对管辖地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管辖地。 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管辖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借款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容易发生的一些法律纠纷,但是经常会出现不知去哪个法院进行诉讼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但由于有些案件不知被告的住所地或身份信息,或者不想去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于是案件的管辖地的选择就很重要了。
对于借款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把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管辖,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管辖的实际履行地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协议管辖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双方未约定就按法律规定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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