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并非同一概念,两者在法律意义、构成要素及产生效应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具体阐述如下:其一,含义迥异。无权处分特指在无处分权前提下,行为人擅自以自身名义处置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代理则为行为人在无代理权。

签订的合同在无权代理中具有待定性的效力,换句话说,在未经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认可之前,该合同既不属于完全有效也不属于完全无效;相比之下,无权处分成立之后的合同效力主要受制于权利所有者的意愿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过这种处置往往并不会对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未就无权处分行为设立规定,这是法律漏洞。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立法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意义重大。然而条文规定较为简单,时下流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要订立合同的话,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如果要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话,是需要当事人有相应的处分权的。但是有的人可能会无权处分,那么,到底什么是无权处分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什么是无权处分无

如果要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话,是需要有相应的处分权的。如果没有处分权的,那么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权处分合同,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