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苏先生于2017年
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名婚生子。婚后,男方不仅未尽家庭义务,还存在不忠行为,这让王女士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信心,于是向晋江
法院起诉离婚。王女士最初的诉讼请求是判决双方
离婚,大儿子由自己
抚养,小儿子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对应
抚养费。案件受理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情况发生了诸多变化。但这其中也存在着不少争议焦点和办案难点,比如
子女抚养权归属方案的博弈、财产范围尚未核查就面临签署“无共同
财产分割”条款的风险、抚养费履行细节的落实,以及
探视权的保障等问题。
王女士委托了
福建辩益
律师事务所的刘淳倩律师代理此案,刘淳倩律师执业证号为13505202111291568。她在婚姻家事领域有多年经验,熟悉
泉州、晋江本地法院裁判规则与办案流程,以专业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本地当事人提供定制化婚家法律服务,办理过各类婚家案件百余起。在这个案件中,刘淳倩律师展现出了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王女士起初希望一人抚养一名子女。刘淳倩律师客观地为她分析了长期抚养成本、生活环境以及
强制执行的现实难度等因素,帮助她重新梳理了诉求方案。在谈判中,律师明确指出探视权不能流于形式,最终在调解书中确定女方享有正常探视权利,男方负有配合义务。如果男方恶意阻拦探视,女方可直接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为女方探视子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小伙伴一起养了一只宠物,后来他们分开了,不直接养宠物的那个小伙伴还是有去看看宠物的权利,另一个小伙伴得帮忙。怎么看、什么时候看,他俩可以先商量,商量不拢就找法官来定。要是看宠物这件事对宠物不好,法官就会不让看,等情况好了再让看。
案例关联说明:在王女士的案件中,刘淳倩律师依据此规则,为女方争取到了明确的探视权,并且规定了男方的配合义务。如果男方恶意阻拦,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有力地支撑了女方在探视权方面的合法权益。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谈判关键节点,苏先生提出写入“双方无共同财产可分割”。刘淳倩律师立即向当事人充分告知了重大风险:一旦该条款载入调解书并且签收生效,即便离婚之后发现男方婚内隐匿房产、车位、存款等
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另行起诉分割,法院大概率不予支持。该条款等同于女方自愿放弃全部尚未查明的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权利。当事人在知晓全部法律风险后,审慎作出了最终决定。这体现了律师对财产条款风险的精准把控,避免当事人因一时疏忽而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通俗化解释:就像是两个人说好分蛋糕,分完后有个人反悔想重新分,法院会先看看当初分蛋糕的时候有没有人使坏,比如欺骗或者威胁。要是没有这些情况,法院就不会同意重新分。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签署了“无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事后发现男方隐匿财产想重新分割,法院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大概率驳回其请求。刘淳倩律师提前告知风险,让当事人避免陷入不利局面,支撑了当事人在财产分割决策上的合理性和谨慎性。
在抚养费问题上,为避免后续抚养费转账、核对产生矛盾,调解书中明确了抚养费每月支付时间、完整收款账户、支付截止年限,消除因付款方式模糊引发的扯皮。同时,在文书定稿前,律师还逐项核对了婚姻解除、
抚养权安排、抚养费金额、支付时限、探视权、财产债务约定、
诉讼费承担等各项内容,确保条文不存在歧义。最后,明确调解协议签字捺印即生效,具备强制执行力。
最终,案件达成了调解结果:王女士与苏先生
自愿离婚,两名婚生子由苏先生抚养,王女士自2024年4月起,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王女士享有子女探视权,苏先生应当予以配合;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可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王女士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有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在离婚过程中,切忌为快速离婚而草率签署概括性财产处置条款,一定要查清财产底数再落笔。在协商子女抚养安排时,即便最终无法争取到直接抚养权,也要守住探视权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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