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
西安)
律师事务所王利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自2010年12月执业至今16年,专注
合同纠纷、
公司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系西安市营商环境与民营经济促进专业委员会委员。2024年2月,她代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公司委托司机丁某运输一车水果,约定运费8000元、卸货当日结清,车辆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2月20日货物运抵市场后,双方因”先付运费还是先卸货”发生争执。原告卸下约一半货物后,丁某强行关闭车门,拉走剩余水果并拒绝送回。原告报警未果,水果因超保鲜期全部毁坏,遂起诉丁某和某乙公司要求赔偿。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运输合同主体认定、责任划分与证据固定。车辆虽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但运输合同系原告与丁某口头达成,王律师据此精准锁定承运人丁某的个人违约责任,避免因挂靠关系追责落空。
在证据收集上,她调取温湿度记录仪数据证明货物处于保鲜要求状态,以报警回执证明争议发生,以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双方沟通过程,并申请调取执法视频,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货物毁损系丁某强行扣货、拒绝送回的过错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运输合同成立于原告与丁某之间,某乙公司作为挂靠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丁某以运费争议为由扣留货物,行使
留置权不当,运输费争议不能阻却其完成运输交付义务,应对拉走水果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均无法证明水果具体品级,法院酌定按市场价计算总价值,扣除未付运费后,判决丁某赔偿原告18万元,驳回对某乙公司的请求。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有两点值得细说。一是合同相对方的认定。车辆虽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但实际承运、约定运费、收取款项的均为司机丁某,运输合同直接约束货主与丁某,故挂靠公司无需担责。二是留置权的行使边界。承运人有权在托运人未付运费时留置相应货物,但留置应与所欠运费相当,且不能以此为由长期扣留易腐货物、放任全损。丁某强行拉走水果、拒绝送回,已构成不当留置,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
由于水果已全损、双方又都无法举证具体品级,法院依据举证规则按市场价酌定货值,再扣除应付运费,最终判赔18万元。这一处理兼顾了公平与证据现实。对货主而言,托运贵重或易腐货物时应留存货物价值凭证、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对承运人而言,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运费,切勿以扣留货物相要挟。王利斌律师在本案中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扎实组织证据,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参考的办案思路。
王利斌律师在本案中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扎实组织证据,在双方均无法证明货物品级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价酌定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赔偿,体现了其在合同纠纷与债权债务领域的专业能力。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