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像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各个部门已经接到通知,不会要求个人再去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相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函【2015】26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应当去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男女双方有结婚或离婚需求的,需要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材料: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出具以下资料: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首先要符合办理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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