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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