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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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律师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4年
擅长: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邓伟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曾在大学任教多年,2010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和维护等法律服务。拥有10余年的专利、商标、版权民商事诉讼实践经验。同时在通过行政程序对专利、商标等确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机构的行政程序,曾为四川米老头、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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