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如何办理收养公证
2018.11.23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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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2、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
三是送养人同意送养。
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
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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