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未成年人要学会自我保护,要认识到哪些行为是在“侵犯自己”,学校和家长要帮助孩子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其次,如果性侵犯发生,应该迅速报告家长、报警,不可隐忍;第三、如果遭到性侵害,一定要保留内衣、内裤,犯罪分子留下的体液、毛发等物证,并将其提供给警方,帮助公安机关加快破案进程,及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案例说法】
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本人或教唆同案被告人雷甲、陈乙、崔丙、宋丁(均已判刑)等未成年在校学生,以介绍男女朋友为幌子,或者采取暴力、胁迫、酒精麻醉、金钱引诱等手段,将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带至酒店、KTV、王某乙驾驶的轿车上或野外荒地等处实施强奸。截至案发,王某乙共对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其中8人系幼女)实施强奸犯罪17次,其中12次既遂、3次未遂、2次中止,多名被害人因遭受强奸而被迫辍学或转学。人民
法院依法对王某乙以
强奸罪判处并核准执行
死刑。
【律师专业解读】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一个沉重又不能回避的话题。性侵未成年人的事件频频发生,综合这些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未成人被性侵的时间都很长,并且都是在受害人被造成了严重伤害后才被发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受害者年龄小不懂相关的知识,同时被侵害后又因为被威胁害怕所以大多保持了沉默,这也不禁让人沉思,还是多少孩子生活在黑暗之中没有被发现呢?
新《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
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如果性侵犯发生,家长要避免在孩子面前表现消极,尤其不要因此责怪或打骂未成年人,避免加重未成年人的愧疚感和羞耻感。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他们娇嫩而且脆弱,保护未成年人是家庭、学校、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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