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是牵动着众人的心。本案的当事人在作案时还是未成年人,他与多名同案人员共同踩点后,实施了入户
盗窃白酒的行为。涉案白酒经鉴定价值数千元,他们在参与销赃后共非法获利数千元。随后,当事人因涉嫌
盗窃罪被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案号为鹿检未刑不诉〔2026〕号,案件由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审理。
一旦被起诉判决,当事人将会留下犯罪记录,这对未成年人的升学、就业以及未来人生产生不可逆的重大影响。在此危急情况下,当事人家属委托了
河南鸣鹿
律师事务所的张威律师为其辩护。
案件存在诸多棘手之处。首先,涉案金额已达定罪标准。涉案白酒鉴定价值数千元,并且共同销赃获利也有数千,达到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这使得案件在金额认定上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其次,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属于多人共同盗窃,公安机关收集到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包括现场勘查、同案人员的供述等,证据确实充分,增加了辩护的难度。另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影响重大。一旦被起诉判决有罪,当事人作为未成年人,会留下犯罪记录,这将对其未来的升学、就业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的判决通常较为严格。
不过,张威律师经过深入研究分析,找到了辩护的方向。从年龄角度看,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这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从案卷事实来看,当事人正处于身心发展尚未完全成熟的阶段,其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在
共同犯罪中,其受同案人员的影响较大,参与犯罪可能并非完全出自其自主意愿。因此,从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可以得出,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同时,要明确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通过对案卷的仔细审查发现,当事人在整个共同盗窃过程中,主要是参与了踩点环节,在入户盗窃以及销赃等关键环节的作用相对较小。其是受同案人员的安排和指挥参与犯罪,并非犯罪的主要策划者和实施者。因此,从法律条文和案件实际事实可以推断,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还需考量酌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张威律师推动当事人将涉案财物返还,并协助当事人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说明其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降低。因此,结合相关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有了这些核心辩点,张威律师开始积极沟通破局。他整理了上述三个核心辩点的材料,同时收集了大量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以及类似案件不起诉的类案判例。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面对面沟通,提交了详细的
法律意见书,充分阐述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在沟通中,张威律师突出强调了当事人的未成年人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最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全部采纳了张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系未成年人、存在初犯,认罪悔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刑事犯罪记录的最优结果,帮助当事人顺利回归社会。
本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理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的关键阶段,其犯罪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可改造性。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在保障法律公正的同时,也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通过对本案的成功辩护,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有助于推动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更加全面地考虑各种情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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