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的纷繁世界里,无数家庭因各种难题陷入困境,而
河南郑州的郭春华律师,就像一位专业的领航者,凭借深厚的
法律知识和温暖的人文关怀,为众多家庭照亮了走出迷雾的道路。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领略郭春华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时的专业风采。
案例中的女方(
再婚)与男方(再婚)通过社交平台相识后
登记结婚,婚后未
生育子女,后因感情问题
分居。这起
离婚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车辆权益和债务认定上。男方婚前购置的汽车在婚姻存续期间过户至女方名下,女方因个人房产
贷款及生活需要售车,男方主张分割售车款,女方则称售款已用于合理开支。此外,男方还主张某
建设工程公司(双方有持股)债务属
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承担,女方却认为公司为独立法人,债务与自己无关。女方首次
起诉离婚时,
法院暂判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感情已无修复可能。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郭春华律师在诉讼前做了大量关键的准备工作。为了固定车辆相关证据,她积极收集女方售车用途凭证,并调取男方认可售车事实及同意售款用途的通话录音。在公司债务方面,她仔细梳理债务依据,核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收集男方无法证明公司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相关的证据线索。这些细致入微的准备工作,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一审阶段,女方以“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为由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明确主张公司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郭春华律师指导女方提交通话录音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男方同意售车款用途,同时指出男方未举证售车款剩余情况及公司债务关联性。最终,法院结合证据支持了女方的核心诉求。
然而,男方并未就此罢休,提起了上诉。在二审阶段,男方主张女方低价售车应少分财产,且公司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郭春华律师沉着应对,让女方强调车辆已过户至己方名下,售款用于还贷及生活属合理处分,并提交
公司法人登记资料,证明公司独立承担债务,与夫妻无关。二审法院认定男方举证不足,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
男方仍不死心,进入再审阶段,要求按婚前婚后出资比例分割车辆,主张公司债务属共同债务。郭春华律师再次展现出专业素养,让女方指出男方提交的“出资明细”非新证据,且双方就售车款处分已达成合意,重申公司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最终,法院认定男方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定条件,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终,法院认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准予双方离婚;男方主张分割售车款,因无证据证明款项仍存在,法院未予支持,女方对车辆的处分行为被认定合法有效;男方主张公司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无法举证债务与共同生活、经营相关,法院未予认可,女方无需承担该债务。
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郭春华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时的专业、严谨和高效。她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深厚的法律知识,在各个诉讼阶段都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同时,她“调解优先、诉讼兜底”的原则以及“法律+心理”双维服务团队,也让当事人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感受到了人文关怀。郭春华律师用实际行动证明,她是婚姻家事领域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守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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