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法律的复杂领域中,常常会出现各种棘手的案件,而有一位资深律师郭春华,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案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下面要讲述的这起复杂
再婚离婚纠纷案件,便是她卓越能力的生动体现。2022年度被
郑州市管城XX区评为“优秀律师”。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对再婚夫妻。女方和男方通过社交平台相识后
登记结婚,婚后未
生育子女,后因感情问题
分居。案件存在多个核心争议事实。车辆权益方面,男方婚前购置的汽车初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婚姻存续期间过户至女方名下,女方因个人房产
贷款及生活需要将车出售,男方主张分割售车款,女方则称售款已用于合理开支。债务认定上,男方主张双方持股的某
建设工程公司债务属
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女方认为公司为独立法人,债务与自己无关。此外,女方首次
起诉离婚时,
法院暂判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感情无修复可能。
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郭春华律师在诉讼前做了大量关键的准备工作。在车辆相关证据方面,她仔细确认了
车辆过户至女方名下的官方记录,还不辞辛劳地收集了女方售车用途凭证,像房贷还款记录、生活开支单据等,甚至调取了男方认可售车事实及同意售款用途的通话录音。在公司债务依据方面,她认真核查了某建设工程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认其独立法人属性,同时收集了男方无法证明公司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相关的证据线索。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郭春华律师带领团队步步为营。一审阶段,女方以“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为由,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明确主张某建设工程公司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男方提出分割售车款、按持股比例共担公司债务的主张。郭春华律师指导女方提交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男方同意售车款用途,同时一针见血地指出男方未举证售车款剩余情况及公司债务关联性。最终,法院结合证据支持了女方的核心诉求。
然而,男方并不服气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阶段,男方认为女方低价售车应少分财产,且某建设工程公司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郭春华律师沉着应对,强调车辆已过户至己方名下,售款用于还贷及生活属合理处分,还提交
公司法人登记资料,证明公司独立承担债务,与夫妻无关。二审法院认定男方举证不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男方仍不甘心,申请再审。再审阶段,男方要求按婚前婚后出资比例分割车辆,主张公司债务属共同债务。郭春华律师依旧冷静理智,指出男方提交的“出资明细”非新证据,且双方就售车款处分已达成合意,重申公司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法院认定男方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定条件,驳回其再审申请。
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对女方十分有利。法院认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准予双方离婚。男方主张分割售车款,因无证据证明款项仍存在,法院未予支持,女方对车辆的处分行为被认定合法有效。男方主张某建设工程公司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无法举证债务与共同生活、经营相关,法院未予认可,女方无需承担该债务。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能得到一些要点提示。在财产处分方面,婚后已过户至己方名下的财产,合理用于生活或债务偿还,且有证据证明对方知情同意,处分效力受法律保护。在债务界定方面,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债务原则上由公司承担,对方主张属夫妻共同债务的,需由对方举证关联,举证不足则主张不成立。“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是法定离婚依据,可作为再次起诉实现离婚诉求的关键支撑。
郭春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婚姻家事律师的价值,不仅是为当事人“
打官司”,更是在“化解矛盾”,减少家庭裂痕,助力实现“纠纷解决、关系缓和、社会和谐”的多重目标,不愧是客户信任的“后盾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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