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就选李小龙!2亿合同案、包某交通肇事案等多领域成功化解难题
解析
一、案件背景:权益冲突初现
2024年3月,被告吕某(化名)进入原告A公司工作,岗位为瓷砖搬运及配送。A公司未与吕某(化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个人账户按月发放。2024年5月,吕某(化名)在搬运过程中被砸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伤残等级。2025年7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A公司与吕某(化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场权益之争就此展开。
二、案件经过:曲折的维权之路
1.2024年3月,吕某(化名)入职A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这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2024年5月,吕某(化名)在工作中受伤,认定为工伤,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维权之路由此开启。
3.2025年7月,仲裁委裁决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A公司并不认可这一结果。
4.2025年8月,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进入到了司法程序。
5.2025年8月,法院主持庭前调解,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和平解决纠纷的机会。
三、争议焦点:法律与事实的碰撞
1.劳动关系认定:A公司与吕某(化名)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这是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吕某(化名)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这些事实都对认定劳动关系起到了关键作用。
2.用工主体责任:A公司是否应为吕某(化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即使未缴纳社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3.二倍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A公司应否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这是对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行为的一种法律约束。
4.赔偿主体: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工资,公司是否仍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这涉及到公司财务管理和法律责任的界定。
四、诉讼过程:证据与法律的博弈
1.举证质证:吕某(化名)提交了工资转账记录、工伤认定书、考勤记录、工作照片等证据,以证明自己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的事实。A公司则提交了工资支付凭证、店铺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试图反驳吕某(化名)的主张。
2.法庭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吕某(化名)工作地点悬挂A公司标识,接受公司统一安排;工资虽由法定代表人配偶个人账户支付,但备注为“工资”;A公司未为吕某(化名)缴纳社保,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些事实进一步支持了吕某(化名)的诉求。
3.法律适用:在本案中,适用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工负伤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法律条文为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五、判决结果:调解化解纠纷
2025年8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化名)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吕某(化名)误工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A公司负担;双方确认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六、案例意义:法律与社会的双重价值
1.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该案例明确了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这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用工主体责任明确: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影响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这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调解高效解纷:通过法院庭前调解,劳动者快速获得全额赔偿,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同时也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4.法定代表人个人担责:为快速化解纠纷,法定代表人自愿以个人名义承担赔偿,法院出具调解书保障执行,这体现了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5.风险提示:该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应通过公司账户,避免个人账户支付带来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应保存工资支付、考勤、工作记录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小龙律师在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调解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纠纷,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担当。这起案例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也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报告编号:NO.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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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里,法院不处理房屋的权属纠纷,由于该案房屋登记在张某父亲名下,法院就会推论该房屋属于张某父亲,如果张某认为这个房子不属于自己,应该另行提起借名买房的权属纠纷案件。而张某没有这么做,因此法院就依法按照张某父亲的房屋进行了遗产分割。张某存在的第二个错误,在判决后张某又提起了所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这个房子的归属,案由定的是确权,又被法院再次驳回。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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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同居关系关系所购置的房产,一般根据出资比列来确定房产的份额,如在本案中,购买的房产视为秦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则显失公允,因此秦先生可以同居关系析产的案由,再起诉到法院。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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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苏女士讲到曾在这套房子里和侄子一起居住了六年,来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也没有给哥嫂要过孩子的生活费,对于苏女士的无私付出,主审法官也投来赞许的眼神。虽然苏女士没有和哥嫂子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但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可兄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判决哥哥嫂子将诉争房屋过户到苏女士名下。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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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已故公公和吴女士的丈夫及吴女士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判决公公的继承人将房屋六分之五的份额过户给吴女士及其女儿。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说明,过户房屋并不一定是完整的房屋产权,部分的产权也可以过户,比如过户六分之五或者四分之三的份额。房管部门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共有产权房产证。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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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刘女士和母亲约定,借用母亲名义,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母亲承租的公房,房子归刘女士所有;2010年母亲给刘女士立了录像遗嘱。但2020年母亲去世后,刘女士的弟弟不认可遗嘱,刘女士将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这套房子,但是帮着立录像遗嘱的两个见证人没有出庭,导致法院认定见证人未出庭,不能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判决遗嘱无效,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这套房屋。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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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并不属于保障性住房,购买主体是特定人群,而不是社会大众,并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借名行为合法有效。最终海淀区人民法法院做出判决确认王某1与父亲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借名行为有效。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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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同样认为该案件存在错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抗诉,并要求北京高院依法再审。北京高院在接到北京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后,依法撤销了二审判决。目前该案正在再审过程中。因为是抗诉的案件,我们期待再审会有好的结果。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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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名买房之诉中,王魁的父母若具有购房资质,法院也认定借名买房成立,则父母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如果父母一直无北京购房资质,即便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则父母也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那么其父母只能主张索赔。如法院不能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房子则会被儿子、儿媳分割,父母可以向儿子、儿媳主张索要购房款。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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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3、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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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借名买房案件都是确认存在口头借名关系,那么这个案件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过口头约定,最终由法院认定的是双方的借名行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以后,李某不服上诉到中院,由于这个案件争议较大,中院先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李松律师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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