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起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祝德宇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坚韧不拔的精神,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披荆斩棘,赢得胜利。其中,案件尤为引人注目,这起案件不仅展现了祝德宇律师的卓越能力,更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起案件围绕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展开,合同金额约1.55亿元(固定总价),诉讼标的为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包括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
一审时,
法院虽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取得现金,一审结果对A先生极为不利。然而,祝德宇律师并未气馁,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
为了进一步夯实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祝德宇律师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证据。这些证据如同坚固的基石,为A先生的身份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撑。其中,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关键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让A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无可置疑。
在击破“先票后款”这一难题上,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先票后款”条款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精准地抓住了法律的核心要义,为案件的转机奠定了基础。
对于合同效力的攻防,祝德宇律师也有着清晰的思路。虽一审按“转包”认定,但二审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同时,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精心谋划和努力,二审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且发包人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负责和坚韧的品质。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巧妙运用证据和法律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榜样。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祝德宇律师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高尚品德,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守护公平正义。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