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每一场诉讼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江苏善合
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祝德宇,凭借着扎实的专业功底、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执着的敬业精神,在众多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其中,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
工程款纠纷案,堪称他职业生涯中的一场精彩战役。
这起案件涉及的项目是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合同金额约1.55亿元(固定总价),诉讼标的为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的争议焦点十分复杂,包括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
一审的结果对A先生不利。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仍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取得现金。面对这样不利的局面,祝德宇律师并没有气馁,而是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
在二审中,祝德宇律师首先着手固定A先生的身份。他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证据,进一步夯实“实际施工人”身份。其中,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这些关键证据为A先生的身份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击破“先票后款”条款是二审的关键环节。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这一观点直击问题核心,从法律层面为A先生争取工程款提供了依据。
在合同效力攻防方面,祝德宇律师也展现出了高超的法律智慧。虽然一审按“转包”认定,但二审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这种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策略制定,有效地引导了案件的走向。
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祝德宇律师让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他在处理案件时的全面考虑和细致入微。
除了上述策略和证据,竣工验收报告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该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进一步证明了A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和付出。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发包人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A先生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于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再次证明了他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祝德宇律师将继续凭借着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书写更多精彩的法律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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