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的追讨一直是个复杂且棘手的问题,涉及众多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
盐城祝德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代理了案件,为实际施工人A先生追回了巨额工程款,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范例。
该案件的项目是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合同金额约1.55亿元,诉讼标的为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
一审时,
法院虽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拿到现金。面对一审的不利局面,祝德宇律师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
首先,在固定身份方面,祝德宇律师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证据。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这些关键证据进一步夯实了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其次,在击破“先票后款”条款上,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强调该条款是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先票后款”条款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精准地抓住了法律条文的核心要义,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再者,在合同效力攻防上,一审按“转包”认定,但祝德宇律师在二审中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巧妙地避开了可能导致案件陷入僵局的争议点。
此外,为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祝德宇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周全考虑,不仅关注法律层面的问题,还兼顾了实际操作中的税务问题。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精心策划和有力辩护,二审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且发包人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实际效果更是显著,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当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时,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一审不利的局面时,能够冷静分析,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制定出有效的诉讼策略。他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还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这起案件也再次证明,在法律纠纷面前,专业的律师能够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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