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充满挑战与机遇的航行。
盐城祝德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披荆斩棘,其中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案件,更是展现了他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智慧。
这起案件涉及的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诉讼标的为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的争议焦点错综复杂,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每一个问题都像一座难以逾越的山峰横亘在当事人面前。
一审的结果并不乐观。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却判决“先开票、后付款”,还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拿到现金,陷入了资金困境。然而,祝德宇律师并没有被一审的不利局面打倒,他迅速调整策略,为二审的逆转做好了充分准备。
在二审策略的制定上,祝德宇律师可谓是深思熟虑、步步为营。首先,他着手固定A先生的身份。通过补充收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证据,进一步夯实了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这些证据就像一块块坚实的基石,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稳固的基础。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关键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A先生的实际施工人地位。
其次,祝德宇律师要击破“先票后款”这个难题。他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这一观点的提出,犹如一把利剑,直击对方的要害,打破了发包人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借口。
在合同效力的攻防上,祝德宇律师也有着独特的见解。虽然一审按“转包”认定,但二审他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这种巧妙的处理方式,让案件的焦点更加清晰,避免了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祝德宇律师还让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他的周全考虑和对案件细节的把控,为案件的胜诉增加了砝码。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终于迎来了转机。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作出了令人振奋的判决。二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发包人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A先生挽回了经济损失,更让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案件的实际效果更是显著。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A先生解决了眼前的困境,更在于它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令人钦佩。他在面对一审不利的局面时,没有退缩,而是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巧妙的诉讼策略,实现了二审的逆转。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榜样。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祝德宇律师将继续凭借其卓越的能力和坚定的信念,为更多的当事人带来公正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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