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律师凭借着精湛的技艺和无畏的勇气,为当事人披荆斩棘,守护公平正义。
盐城祝德宇律师便是其中一位,他在案件中,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智慧,成功为实际施工人A先生讨回了公道,让我们一同走进这起精彩的案件。
该案件围绕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展开,合同金额约1.55亿元(固定总价),A先生为追讨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将发包人告上法庭。然而,案件的争议焦点如同重重迷雾,让维权之路充满了挑战。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这几个方面。
一审的结果对A先生不利,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仍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拿到现金,维权之路似乎陷入了困境。
但祝德宇律师并没有放弃,他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如同一位指挥若定的将军,带领团队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法律攻防战。
首先是固定身份。祝德宇律师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证据,进一步夯实了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关键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为A先生的维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是击破“先票后款”条款。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这一观点直击问题的核心,让发包人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变得苍白无力。
在合同效力攻防方面,虽然一审按“转包”认定,但二审祝德宇律师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这一策略巧妙地避开了复杂的法律争议点,将焦点集中在付款条件上,为案件的胜诉争取了更大的机会。
此外,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祝德宇律师的周全考虑,也为案件的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取得了令人振奋的结果。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且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A先生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于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敏锐的洞察力和坚定的维权决心。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祝德宇律师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和担当,为更多的人带来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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