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多变的法律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智慧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祝德宇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在法律战场上披荆斩棘的勇士,他办理的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
工程款纠纷案件,堪称经典之作。
该案件的项目名称为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合同金额约1.55亿元,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诉讼标的是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然而,案件的争议焦点错综复杂,主要集中在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这几个方面。
案件的一审结果对A先生并不乐观。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却判决“先开票、后付款”,并且需要暂扣2.5%的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在短期内无法拿到现金,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面对一审的不利局面,祝德宇律师没有气馁,而是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他深知,要想为A先生争取到应有的工程款,必须从关键问题入手,逐一击破。
首先,在固定身份方面,祝德宇律师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就像一块块坚实的基石,进一步夯实了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其中,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这些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对于“先票后款”这一争议焦点,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发包人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的提出,体现了祝德宇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灵活运用,也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再者,在合同效力攻防上,一审按“转包”认定,但祝德宇律师在二审中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巧妙地避免了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这种策略性的应对,展现了祝德宇律师在法律辩论中的高超技巧和敏锐洞察力。
此外,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A先生的诚意,也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在二审过程中,祝德宇律师提交的关键证据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A先生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A先生的诉求。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令人满意的判决。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且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实际效果更是显著,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也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同时,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地为A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也让我们看到了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道路上的坚定信念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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