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律师凭借着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坚韧不拔的精神,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战。
盐城祝德宇律师便是其中的佼佼者,他在众多复杂案件中展现出非凡的智慧与勇气,尤其是在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
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更是书写了一段精彩的维权传奇。
案情复杂,争议焦点重重
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这是一个规模宏大的工程项目。然而,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却拖欠了1290余万元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这让实际施工人A先生陷入了困境。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需要明确;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这些问题如同错综复杂的迷宫,考验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应对能力。
一审不利,二审策略破局
一审时,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却判决“先开票、后付款”,并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拿到现金,维权之路似乎陷入了僵局。但祝德宇律师并没有气馁,他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
为了进一步夯实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祝德宇律师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就像一颗颗坚实的基石,为A先生的身份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撑。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让A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无可置疑。
在击破“先票后款”这一难题上,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先票后款”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直击问题的核心,体现了祝德宇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灵活运用。
在合同效力攻防方面,祝德宇律师避开了一审按“转包”认定后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这一策略巧妙地化解了对方的攻势,为案件的胜利奠定了基础。同时,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
二审胜诉,多重意义彰显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作出了令人振奋的判决。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且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也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也为
建筑行业的工程款纠纷解决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着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灵活的应变能力,成功为A先生挽回了损失,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成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守护者,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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