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总有一些律师凭借着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坚定的信念,为当事人书写着正义的篇章。
盐城祝德宇律师便是其中一位,他在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
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和不懈的努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复杂案情引发多方争议
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固定总价),然而,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却拖欠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这让实际施工人A先生陷入了困境。此案存在多个争议焦点,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存疑;“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这些问题如同重重迷雾,笼罩着案件的走向。
一审不利局面初现
一审
法院虽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取得现金。这一结果无疑给A先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工程款无法及时到位,不仅影响到他的资金周转,还关系到3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能否按时发放。
二审策略精准出击
祝德宇律师在面对一审不利局面时,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首先,他补充收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证据,进一步夯实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关键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A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其次,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先票后款”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他强调,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
在合同效力攻防方面,祝德宇律师虽一审按“转包”认定,但二审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同时,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打消了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
二审胜诉意义重大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此案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祝德宇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不仅展现了他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更体现了他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为法律行业树立了榜样。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祝德宇律师将继续凭借专业能力和高尚品德,为更多当事人排忧解难,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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