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的追讨一直是一个复杂且棘手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时,更是充满了挑战。
江苏善合
律师事务所的祝德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代理了案件,为实际施工人A先生讨回了公道,让正义得以伸张。
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然而工程完工后,A先生却面临着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的困境。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这些问题都给案件的走向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一审时,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仍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取得现金,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面对一审的不利局面,祝德宇律师并没有气馁,而是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
为了进一步夯实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祝德宇律师补充收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A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在“先票后款”条款的问题上,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这一观点直击问题核心,从法律和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为A先生争取权益。
对于合同效力的攻防,祝德宇律师也有着清晰的思路。虽然一审按“转包”认定,但二审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将焦点集中在付款问题上。同时,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打消了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始终秉持“待人诚恳友善,办案认真负责”的处事原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视为最高执业准则。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一审的不利局面时,他没有退缩,而是深入研究案件,寻找突破点,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他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担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这起案件不仅是祝德宇律师个人职业生涯中的一个成功案例,也为建筑工程领域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