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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德宇律师助力追讨过亿项目欠付工程款,改写判决扭转乾坤

2025.12.10 债权债务 29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案件如同高悬的谜题,等待着智慧与勇气并存的法律人去破解。祝德宇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在复杂案件中披荆斩棘的法律先锋。今天,我们就来深入剖析祝德宇律师经办的案件,看他如何在不利局面下力挽狂澜,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这起案件围绕着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展开,合同金额约1.55亿元的固定总价项目,却因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引发了激烈的法律纷争。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每一个焦点都如同重重迷雾,笼罩着案件的走向。
一审的结果对A先生并不乐观。尽管法院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却判决“先开票、后付款”,并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难以拿到现金,陷入了资金困境。然而,祝德宇律师并未被一审的不利判决所打倒,他迅速调整策略,开启了二审的逆袭之路。
在二审策略制定上,祝德宇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为了进一步夯实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他补充收集了授权委托书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如同拼图的重要碎片,将A先生实际参与项目施工的事实完整地呈现出来。其中,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坚不可摧的证据链。
针对“先票后款”这一争议焦点,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指出该条款是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发包人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直击问题核心,为打破“先票后款”的僵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合同效力方面,祝德宇律师巧妙地避开了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复杂拉锯,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这一策略使得案件的审理更加聚焦于关键问题,避免了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祝德宇律师还让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祝德宇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周全考虑,为案件的胜诉增加了砝码。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结果令人振奋。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且承担全部二审诉讼费。款项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得以一次性结清,A先生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不仅为A先生解决了燃眉之急,更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当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时,继续固守“先票后款”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灵活的诉讼策略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成功地为当事人扭转了局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他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担当。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祝德宇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执着,为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报告编号:NO.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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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德宇

江苏善合律所

祝德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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