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起复杂案件都是一场充满挑战的航行,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智慧精准掌舵。
盐城祝德宇律师在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
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就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的高超技巧。
这起案件涉及的项目是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合同金额约1.55亿元(固定总价),诉讼标的为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如同隐藏在海底的礁石,随时可能让案件的进展触礁。其中包括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
一审的结果对A先生不利,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仍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取得现金。对于A先生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但祝德宇律师并没有气馁,他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准备带领A先生在这场法律的战役中扭转乾坤。
在二审中,祝德宇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精准的行动。首先是固定A先生的身份,他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证据,进一步夯实“实际施工人”身份。这些证据就像坚固的基石,为A先生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支撑。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这些关键证据如同有力的武器,让A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无可辩驳。
其次,祝德宇律师要击破“先票后款”这一难题。他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这一主张直击问题的核心,从法律和社会公平的角度为A先生争取权益。因为农民工的权益不能因为“先票后款”这样的条款而被忽视和损害。
在合同效力攻防方面,祝德宇律师也有着清晰的思路。虽一审按“转包”认定,但二审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这一策略避免了在一些复杂的法律争议上浪费精力,而是聚焦于关键的付款条件问题。
此外,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祝德宇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和全面的考虑,让法院能够更加放心地做出公正的判决。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案件迎来了令人欣喜的结果。二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且发包人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实际效果更是显著,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这不仅为A先生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展现了他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强大力量。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