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的追讨一直是个复杂且棘手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先票后款”条款、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以及合同效力等争议焦点时,案件更是充满了不确定性。
盐城祝德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代理了案件,为实际施工人A先生讨回了公道,让他的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案情迷雾重重
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属于固定总价合同。A先生完成施工后,发包人却拖欠了1,290余万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案件的争议焦点如同层层迷雾,让人难以看清真相。首先,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存在疑问;其次,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最后,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也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一审的判决结果对A先生不利。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仍判决“先开票、后付款”,并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拿到现金,资金周转陷入困境。
二审绝地反击
面对一审的不利局面,祝德宇律师没有气馁,而是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如同一位指挥若定的将军,带领A先生展开了绝地反击。
固定身份,夯实根基
祝德宇律师深知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是案件的关键。他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一系列证据,进一步夯实了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其中,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这些关键证据如同坚固的基石,为A先生的诉求提供了有力支撑。
击破“先票后款”壁垒
“先票后款”条款是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重要依据。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直击问题核心,为打破“先票后款”的僵局提供了法律依据。
合同效力攻防有道
一审按“转包”认定合同,但祝德宇律师在二审中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巧妙地避免了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他的这一策略如同精准的手术刀,避开了复杂的法律争议点,直接指向付款条件这一关键问题。
打消法院顾虑
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祝德宇律师的周全考虑,为案件的胜诉增添了砝码。
胜利曙光初现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精心策划和努力,二审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且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
实际效果更是显著,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一次性结清,他们的生活有了保障,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A先生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为他的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案件意义深远
这起案件不仅为A先生解决了实际问题,更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为建筑工程领域的工程款追讨案件树立了新的标杆。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气,为当事人拨开了法律的迷雾,让正义得以伸张。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祝德宇律师将继续秉持初心,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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