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总有一些律师凭借着精湛的专业技能和坚定的正义信念,为当事人书写着逆袭的篇章。
盐城祝德宇律师便是其中之一,他在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
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展现出的智慧与担当,令人称赞。
这起案件的背景错综复杂。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合同金额约1.55亿元,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然而,工程完工后,实际施工人A先生却面临着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的困境。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这些问题如同重重迷雾,笼罩着案件的走向。
一审时,情况并不乐观。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却判决“先开票、后付款”,并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拿到现金,资金周转陷入了极大的困境。
面对一审的不利局面,祝德宇律师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如同一位指挥若定的将军,带领团队展开了一场艰难的法律攻坚战。
首先是固定身份。祝德宇律师深知“实际施工人”身份的重要性,他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一系列证据。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这些关键证据进一步夯实了A先生的身份,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是击破“先票后款”条款。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是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发包人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直击案件的核心,体现了祝德宇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立法目的的深刻理解。
在合同效力攻防方面,祝德宇律师也有着独到的见解。一审按“转包”认定,二审中他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巧妙地避免了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使案件的审理更加聚焦于关键问题。
此外,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祝德宇律师让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展现了他在处理案件时的周全考虑和灵活应变能力。
除了精心制定的策略,关键证据的收集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A先生的诉求。
经过祝德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案件迎来了转机。二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且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实际效果更是显著,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A先生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于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用专业的
法律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坚定的信念,为当事人赢得了正义,也为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他的故事激励着更多的法律人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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