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常常引发诸多纠纷,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也成为了法律实务中的重要课题。
盐城祝德宇律师凭借其精湛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案件中成功为实际施工人A先生维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
本案涉及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固定总价),诉讼标的为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包括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
一审时,
法院虽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仍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取得现金,维权之路陷入困境。然而,祝德宇律师并未气馁,他迅速调整策略,为二审做好充分准备。
在二审策略制定上,祝德宇律师采取了多管齐下的方法。首先,他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证据,进一步夯实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A先生在项目中的实际地位和付出。其次,针对“先票后款”这一关键问题,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精准地抓住了法律条文的核心要义,为A先生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合同效力攻防方面,祝德宇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一审按“转包”认定,但他在二审中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将焦点始终集中在付款问题上。此外,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
祝德宇律师收集的关键证据也为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证据从不同角度证明了A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及他为项目所做出的努力。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祝德宇律师的观点。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实际效果更是显著,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A先生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于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为广大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展现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深厚功底和责任担当,也为法律实务界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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