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复杂迷宫中,总有一些律师凭借着专业与智慧,为当事人披荆斩棘,开辟出一条通往正义与公平的道路。祝德宇律师便是这样一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他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展现出的卓越能力,让人赞叹不已。其中,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
工程款纠纷案件,更是他职业生涯中的经典之作。
案情复杂,争议焦点重重
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然而,施工完成后却陷入了工程款纠纷的漩涡。A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面临着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的问题。案件的争议焦点错综复杂,首先,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需要明确界定;其次,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成为关键;最后,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也备受关注。这些争议焦点如同一个个难题,考验着祝德宇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智慧。
一审不利,二审绝地反击
一审时,
法院虽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仍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取得现金,局面十分不利。然而,祝德宇律师并没有气馁,他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展开了一场绝地反击。
为了进一步夯实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祝德宇律师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关键证据。其中,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有力地证明了A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在“先票后款”条款的应对上,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同时,在合同效力攻防方面,二审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此外,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打消了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
胜诉结果,意义深远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且发包人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的胜诉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应变能力。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做出了贡献。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祝德宇律师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与担当,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书写更多的法律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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