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律师则是当事人的坚强后盾。
盐城祝德宇律师,凭借其精湛的专业技能和执着的敬业精神,在众多复杂案件中脱颖而出。其中,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
工程款纠纷案件,堪称他执业生涯中的经典之战。
这起案件的背景错综复杂。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采用固定总价模式。然而,工程完工后,实际施工人A先生却面临着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的难题。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存疑,“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这些问题如同重重迷雾,笼罩着案件的走向。
一审的结果对A先生不利。
法院虽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拿到现金,资金周转陷入困境。面对这样的局面,祝德宇律师没有气馁,而是迅速调整策略,带领团队开启了二审的攻坚战。
在二审策略制定上,祝德宇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智慧。首先是固定身份。他指导团队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一系列证据,进一步夯实了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这些证据就像一颗颗坚实的铆钉,将A先生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紧紧固定在一起。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这些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是击破“先票后款”条款。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先票后款”条款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紧扣法律条文,又充分考虑到了实际情况,直击案件的核心问题。
在合同效力攻防方面,祝德宇律师也有着独到的见解。一审按“转包”认定,但二审中他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巧妙地避免了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将焦点始终集中在付款条件上。
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祝德宇律师还让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他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和对各方利益的平衡考虑。
最终,在祝德宇律师的努力下,二审取得了令人振奋的结果。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且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A先生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于它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祝德宇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智慧,在法律的舞台上书写了一段精彩的篇章,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和希望,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一个优秀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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