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
工程款纠纷一直是较为复杂且棘手的问题,涉及多方利益和众多法律条款的适用。
盐城祝德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代理了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工程款纠纷案件,为实际施工人A先生追回了巨额工程款,解决了众多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案情复杂,争议焦点多
该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固定总价),A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面临着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追讨难题。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这些问题相互交织,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一审不利,二审策略精准
一审时,
法院虽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仍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取得现金。面对一审的不利局面,祝德宇律师制定了详细且精准的二审策略。
首先,固定身份方面,补充收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证据,进一步夯实“实际施工人”身份。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这些关键证据为A先生的身份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次,击破“先票后款”条款。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这一观点准确把握了法律条款的立法目的,为案件的转机奠定了基础。
在合同效力攻防上,二审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同时,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打消了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
关键证据助力,案件终获改判
除了上述策略,祝德宇律师还收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A先生的诉求。
最终,二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发包人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案件意义重大,提供改判路径
本案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他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推动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和完善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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