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律师如同侠士一般,凭借着精湛的技艺和无畏的勇气,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捍卫公平正义。
盐城祝德宇律师便是这样一位令人钦佩的法律侠士,在案件中,他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巧妙的诉讼策略,成功帮助实际施工人A先生解决了工程款支付难题。
这起案件围绕着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展开,合同金额约1.55亿元,A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面临着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的困境。案件的争议焦点如同迷雾一般笼罩着整个局面,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一审的结果对A先生来说并不乐观。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却判决“先开票、后付款”,并且需要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拿到现金,陷入了资金周转的困境。然而,祝德宇律师并没有被一审的不利局面所吓倒,他迅速调整策略,准备在二审中为A先生扳回一局。
在二审的办案过程中,祝德宇律师展现出了非凡的智慧和谋略。首先,他着手固定A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通过补充收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一系列证据,进一步夯实了A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其中,2023年根治欠薪办的《协调函》确认了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的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这些关键证据如同坚实的基石,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其次,祝德宇律师要击破“先票后款”这一难关。他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是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经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发包人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的提出,直击问题的核心,为A先生争取工程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合同效力的攻防也是案件的关键环节。一审按照“转包”进行认定,而祝德宇律师在二审中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巧妙地避免了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无休止争论中。同时,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展现了祝德宇律师的周全考虑和对案件细节的把控。
除了上述策略,祝德宇律师还准备了一系列关键证据。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经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A先生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进一步证实了他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和付出。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终于迎来了令人振奋的结果。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且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更令人欣喜的是,款项在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也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顺利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A先生追回了工程款,更在于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当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时,继续坚持“先票后款”将违背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同时,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为广大实际施工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用专业的
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坚定的信念,为当事人开辟了一条通往公平正义的道路。他的成功案例告诉我们,在法律的道路上,只要有专业的律师保驾护航,即使面临重重困难,也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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