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
工程款纠纷一直是较为复杂且常见的问题。
江苏善合
律师事务所的祝德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代理了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工程款纠纷案件,为实际施工人A先生讨回公道,赢得了应得的工程款。
该案件的基本情况颇为复杂。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为固定总价合同。A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面临着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的问题。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首先是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这关系到他是否有权利主张工程款;其次,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再者,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这些问题相互交织,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一审的结果对A先生不利。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仍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取得现金,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面对一审的不利局面,祝德宇律师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在固定身份方面,他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证据,进一步夯实了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有力地证明了A先生在项目中的实际地位和付出。
对于“先票后款”这一关键问题,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发包人不能以此作为拒付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符合立法的初衷。
在合同效力攻防上,二审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祝德宇律师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将争议焦点集中在付款条件上,为案件的突破找到了方向。
此外,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A先生的诚意和配合,也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祝德宇律师还找到了一系列关键证据。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证据从不同角度证明了A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和应得的工程款权益。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案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二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发包人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建筑工程领域的工程款纠纷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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