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充满挑战的航行,而祝德宇律师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舵手,凭借专业知识和智慧,引领当事人驶向胜利的彼岸。案件,便是祝德宇律师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颗璀璨明珠。
这个案件涉及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诉讼标的是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的争议焦点如同复杂的迷宫,包括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
一审时,A先生的处境并不乐观。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却判决“先开票、后付款”,还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拿到现金。对于A先生来说,这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工程款无法及时到位,不仅影响到他个人的资金周转,更关系到3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能否按时发放,以及下一个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启动。
面对一审的不利局面,祝德宇律师没有气馁,而是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他深知,要想扭转乾坤,必须在证据和法律适用上做足文章。
在固定A先生“实际施工人”身份方面,祝德宇律师补充收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证据如同坚固的基石,进一步夯实了A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对于“先票后款”这一棘手问题,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是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不能让其成为发包人拒付的理由。这一观点直击问题核心,体现了祝德宇律师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
在合同效力的攻防上,祝德宇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智慧。一审按“转包”认定,二审时他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无休止争论中。这种精准的策略,让案件的审理方向更加清晰。
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祝德宇律师让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祝德宇律师考虑问题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终于迎来了转机。二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且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2024年11月初,款项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个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A先生挽回了损失,更在于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
祝德宇律师在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未来的法律征程中,相信祝德宇律师会继续凭借专业知识和智慧,书写更多的精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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