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律师如侠客般,凭借着精湛的技艺和无畏的勇气,为当事人披荆斩棘、捍卫权益。
盐城祝德宇律师便是其中一位。他深耕法律领域多年,经办过诸多复杂案件,其中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
工程款纠纷案,堪称经典之作。
这起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合同金额约1.55亿元,诉讼标的为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然而,案件的争议焦点错综复杂,犹如一团乱麻。首先,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存在争议;其次,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最后,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也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一审时,情况对A先生不利。
法院虽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仍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拿到现金,资金周转陷入困境。但祝德宇律师并未气馁,他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决心为A先生扭转乾坤。
在二审中,祝德宇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精准的行动。为了进一步夯实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他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关键证据。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有力地证明了A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对于“先票后款”这一棘手问题,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发包人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直击问题核心,为突破“先票后款”的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合同效力的攻防上,祝德宇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智慧。一审按“转包”认定,但二审中他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巧妙地避免了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将焦点始终集中在付款条件上。
此外,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祝德宇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和对法院审判考量的精准把握。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取得了令人振奋的结果。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且发包人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A先生挽回了巨额损失,更在于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同时,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着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果断的行动力,成功地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信条,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强大力量。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祝德宇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担当,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书写更多精彩的法律篇章。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