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坚定的正义信念,为当事人披荆斩棘,守护合法权益。
盐城祝德宇律师便是这样一位令人敬佩的法律斗士。他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成功办理了众多疑难案件,其中案件堪称经典之作,充分展现了他的智慧与担当。
这起案件涉及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实际施工人A先生遭遇了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的困境,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如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等,每一个问题都像是一座难以跨越的大山。
一审的结果对A先生不利。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却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拿到现金,维权之路陷入了困境。然而,祝德宇律师并没有放弃,他迅速制定了二审策略,决心为A先生扭转乾坤。
在二审中,祝德宇律师首先着手固定A先生的身份。他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一系列证据,进一步夯实了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这些关键证据如同坚实的基石,为A先生的维权之路奠定了基础。
击破“先票后款”条款是二审的关键环节。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先票后款”条款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理由。这一主张直击问题核心,为A先生争取工程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合同效力攻防方面,祝德宇律师也展现出了高超的技巧。虽然一审按“转包”认定,但二审中他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巧妙地避免了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将焦点始终集中在付款问题上。
此外,祝德宇律师还考虑到了税务问题。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打消了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为案件的胜诉增添了砝码。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精心策划和不懈努力,二审取得了圆满的结果。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发包人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也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不仅为A先生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敏锐的洞察力和坚定的维权决心。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祝德宇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素养和正义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带来希望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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