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常常引发诸多纠纷,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也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盐城祝德宇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代理了案件,为实际施工人A先生讨回了公道,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案情复杂,争议焦点凸显
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合同金额约1.55亿元,然而A先生却面临着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的困境。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首先,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需要明确;其次,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最后,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也成为了双方争论的关键。这些争议点相互交织,使得案件的处理变得异常棘手。
一审不利,二审策略调整
一审时,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仍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导致A先生短期内无法取得现金。面对一审的不利局面,祝德宇律师迅速调整策略,开启了二审的攻坚之路。
为了进一步夯实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祝德宇律师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证据。其中,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中,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这些关键证据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为A先生的身份认定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在击破“先票后款”条款方面,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同时,在合同效力攻防上,二审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此外,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
关键证据助力,二审胜诉获赔
除了上述证据外,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则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关键证据在二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终,二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并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案件意义重大,提供改判路径
本案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
祝德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巧妙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复杂的法律事务中,祝德宇律师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用专业和执着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守护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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