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的追讨一直是一个复杂且棘手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和“先票后款”等条款争议时,更是让许多人陷入困境。
盐城祝德宇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代理了案件,为实际施工人A先生讨回了公道,让我们一起走进这起案件。
案情复杂,一审不利
该案件的项目是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合同金额约1.55亿元(固定总价),A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面临着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的问题。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包括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
一审时,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仍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取得现金。这一结果对A先生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不仅工程款无法及时收回,还可能影响到后续项目的开展以及众多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二审逆袭,策略精准
面对一审的不利局面,祝德宇律师并没有气馁,而是迅速制定了详细且精准的二审策略。
-**固定身份**:祝德宇律师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证据,进一步夯实了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其中,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由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这些关键证据为A先生的身份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击破“先票后款”**:祝德宇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先票后款”条款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理由。这一观点准确把握了法律的立法目的,为突破“先票后款”的困境提供了法律依据。
-**合同效力攻防**:二审中,祝德宇律师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战。这一策略使得案件的焦点更加集中在付款条件本身,而不是陷入复杂的合同效力争议中,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和针对性。
-**税务安排**: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祝德宇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全面考虑,不仅关注法律层面的问题,还兼顾了税务等实际问题。
结果圆满,意义重大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取得了圆满的结果。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且发包人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A先生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于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同时,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为众多面临类似困境的实际施工人带来了希望。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卓越的诉讼策略能力。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用专业和执着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祝德宇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书写更多精彩的法治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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