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司炉、操作压力容器者、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机动船舶驾驶人员及轮机操作人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
特种作业包括: 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 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特殊作业包括以下内容:电工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特种作业证丢失,在特种作业证的有效期内可到核发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补办业务。补办须提交的资料:1、补办申请表;2、验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特种作业人员年龄上限如下:1、男性特种作业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应该退休;2、女性特种作业人员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应该退休;3、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年满18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等十七个特殊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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