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退休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2、如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3、如退休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后,在后一个企业工作,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用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与劳动关系相应的各种法定的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无需给予这些特殊“劳动者”。
返聘人员和公司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退休人员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即使返聘时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一般也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而非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享受退休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这就意味着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丧失。已过退休年龄职工继续劳动的,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