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是:特许加盟招商广告属于商业广告的一种类型,一般认为,广告行为只是一种诱导他人签约的邀请行为,并不等同于对商品或服务的最终承诺,其并不必然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特许经营领域,如下信息均可构成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客户名单、食谱、产品配方、食品配置程序、专有技术、经营手册、经营方式和战略、营销和开发计划、广告方案、定价方案、组织结构、财务信息、设计图纸、与被特许人相关的业务信息,等等。
在特许经营领域,如下信息均可构成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客户名单、食谱、产品配方、食品配置程序、专有技术、经营手册、经营方式和战略、营销和开发计划、与被特许人相关的业务信息、相互往来的文件、邮件、聊天信息等。
商业广告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有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等。
特许经营广告应遵守这些法律规范:《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还要遵守《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特许经营引流广告的法律责任是要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特许企业在进行网络推广时,以竞争对手的商标、字号、商品名称等设置为网络搜索的关键词,链接到自己的经营项目或经营主体,该类行为往往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