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作的道路并非总是一帆风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纠纷时有发生。此次,
浙江靖邦
律师事务所的计飞超律师承办的一起特许经营
合同纠纷案件,为商业合作中解约回款难题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解决思路。
当事人与一家环保设备企业签订城市代理合作协议,并全额缴纳了代理费。然而合作中设备频繁故障,致使项目无法落地运营。于是双方签署终止协议,明确企业退还合作费,且在三个月内无条件以3000元/台的价格回购7台设备,若逾期违约需赔付10万元违约金。但付款期限到后,企业却以账户被查封属不可抗力、投入成本过高、设备回收条件不满足等理由,拒不履行协议。无奈之下,当事人决定起诉维权,并委托了计飞超律师。
本案存在几个关键难点。其一,原告主张10万元高额违约金,这对被告而言是沉重负担,如何合理调整违约金是一大挑战。其二,被告提出
公司涉诉查封属于不可抗力,以此免除违约责任,增加了律师辩护的难度。其三,被告称设备回收条件不满足,拒绝按约定回购设备,涉及合同条款的具体解释和履行问题。
计飞超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在违约金调整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法院或
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本案中,虽合同约定10万元违约金,但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经分析比对,1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远超原告实际损失。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法院应合理调整违约金。
关于不可抗力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公司涉诉查封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范畴。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经营中应预见诉讼风险,涉诉查封并非完全不可预见。且双方协商后已给予企业延期付款时间,企业仍拒不付款,说明并非不能克服困难。因此,企业以不可抗力抗辩不成立,违约事实明确。
在设备回收问题上,双方终止协议明确约定企业应三个月内无条件以3000元/台回购7台设备。律师审查证据发现设备尚在回购窗口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终止协议书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按约定单价结算设备回收款。
计飞超律师团队整理分析上述辩点,收集法律条文、类案判例等材料。随后,律师多次与法官当面沟通,提交详细辩护意见。在沟通中,凭借严谨法律逻辑和充分证据,向法官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核心观点,判决被告返还合作费54000元,按LPR1.5倍计付逾期利息,支付7台设备回收款21000元,驳回原告10万高额违约金诉求,案件
诉讼费按责任分摊。这一判决为当事人依法全额争取到7.5万合作款项,高效挽回投资损失。
这起案件有着重要的示范价值和社会意义。从实务参考看,合作终止书面协议具法定约束力,企业账户冻结不能免责,为商事解约回款提供维权依据。在商事普法方面,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不一定全额支持,法院会结合实际损失依法调低,提醒商业活动各方合理约定违约金。从法律服务价值来说,计飞超律师依托书面合约,凭借扎实证据和专业法律分析,帮助当事人全额收回7.5万本金,体现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也为类似商业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促进商业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