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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2022.08.05 刑事辩护 129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法律上贪污罪的认定有如下几种特殊形式:
1、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报告编号:NO.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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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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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伟律师 2023.05.25 135人看过

曲衍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曲衍桥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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