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对于扎伤的学生的人身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回答
铁路运输企业对于因铁路运输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得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同时在确定铁路方承担责任大小时,也应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民法通则和
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责任构成上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等同于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依然可以实行过失相抵。由于火车在铁路线路上运行的固定性,在大多数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是存在过错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如果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 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六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报告编号:NO.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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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赔偿,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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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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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挂靠公司需要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是严禁挂靠的,在现实中又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对资质要求严格的运输领域、对于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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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雇员致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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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担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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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人身损害,由学校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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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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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债务责任的承担要求明显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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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