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
至于有没有事实婚姻,不是问时间多久决定的,是问人。
您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事实婚姻的条款。司法解释有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1994年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了。现在同居也只能是同居,不会改变为事实婚姻,需要协助可以找我咨询。
您好,我是家理律师事务所易轶律师,家理律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合法的婚姻关系是以登记领取结婚证为准,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是1994年2月1日之前未领取结婚证的夫妻。现阶段都是以结婚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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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后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